台湾居民定居证签发服务指南(适用于福建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台湾居民申请在福建省定居落户。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拟在福建省定居落户的台湾居民均可提交申请。

四、受理机构

福建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五、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具有《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定居。

六、申请材料

(一)《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照片。

(三)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有关证件交验原件,留存身份证或户籍誊本(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四)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七、办理方式

台湾居民应当本人前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已满60周岁(含)或身患严重疾病等申请人,可以由监护人或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或者户籍誊本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被委托人均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身患严重疾病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委托的代办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受理审批机构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审批机构作出批准签发决定;具有法定不予签发情形或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调查的,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九、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二)收费标准:台湾居民定居证8元∕张。

十一、审批结果

批准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被批准定居的台湾居民应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申领居民身份证。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

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批准定居通知书》。

十二、结果送达

由申请人凭《受理申请回执》和身份证件前往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领取。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申辩权。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配合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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